刘春泉:立法的建立不应操之过急
2021-07-14 17: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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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滴滴上市不是蓄意从数据角度违法,对企业来说要有一个公允应用的理性举措。互联网过去长期竞争失效,背后反应的是监管缺位和司法判决对于市场公平竞争引导缺位。这些问题实际上并不能通过目前数据立法和治理工作来解决。
《个人信息保护法》有点操之过急。现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很多程度上参考了国外的制度,很少研究中国自己的案例,裁判规则是什么,判决是不是都对,为什么这么判?我们立法当中对现实当中是怎么总结的?如果没有研究过这些我们就迅速推出立法,推出一个立法可能就丧失了一次机会。
作为这个领域的从业者希望我们的法律建立的更加科学合理。

谢谢,今天这个题目是讲滴滴这个,这里面有个背景,《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进行,我觉得我们还是需要对基础的东西研究的清楚一点,所以我提出一个观点,我们现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有点操之过急。我不知道今天在场的有没有在相关部委从事具体工作的同志,我是强烈建议,马上三审要通过了,我为什么说这个操之过急呢,我们看一下影响如此之大的滴滴事件本质是不是数据的相关问题,我认为我们监管部门关心的问题是数据问题,但滴滴上市不是蓄意从数据角度违法,这个要讲句公道话。以我对滴滴的观察,我觉得滴滴上市是因为补贴过多,融资过多,造成了现在资本的压力下骑虎难下。市场已经证明了其实滴滴这个商业模式是走的通的,滴滴在过去长期时间里面进行大量补贴,就导致资本对它的投入有急于变现的压力,这种压力之下是为了上市不顾它的监管风险,所以我说不是蓄意违反关于数据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果考虑这一点的话我们对企业来说要有一个公允应用的理性举措。

第二点,互联网过去长期竞争失效,背后反应的是监管缺位和司法判决对于市场公平竞争引导缺位,这些问题实际上并不能通过目前数据立法和治理工作来解决。我们最近一段时间对于数据相关关注度过高了,就会导致大量文章或者是各种声音的出现好像一切扯上数据就是万能药了,这个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因为声音多了并不代表就是真理,并不代表能经得起检验,这两天媒体做了一篇报道,是一个很好的反应,我们国家最早的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媒体报道一直是没什么交易的,作为都养不活。所以数据交易是不是真实存在这种需求,存在交易所这种需求,这些问题我们需要看实践,而不是说媒体上有多少声音,现在各地都在筹建这种东西,筹建成功之后没有实际交易有什么意义呢,那么多立法实践当中没有实际作用我们又立那么多法做什么呢。我有一个呼吁,我们都很关注由于这次互联网企业相关行政监管,强监管之后引起法规措施,作为法律实物从业者,所有律师都希望这个领域需求冒出来引起相关业务,但是我们不能因为需要有客户,就对相关风险和需求做出更高评估,我认为这是不符合现实的。现在的确有些企业提出这种需求,但是一提出来这个需求如果是以我们这种长期从事这个领域来说这个需求是非常高的需求,本来需要盖一个大楼,结果告诉你,我只给你一百块钱盖这个大楼,不知道背后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们知道做这个事一百块钱是不可能的,如果说我只有一百块钱的预算,只要把这个楼给我盖好了,至于怎么盖我不管。现在企业有很多这样的需求,这些需求是不是真的需求,嘴上说重视这个,真叫它把用户协议改掉,不该收集的不要收集,它同意吗,不同意。我们需要做的是对于我们数据经济特别是个人信息相关立法有没有人好好做过相关研究,我以前在商务部,电子商务司的同志我们一起做过相关立法的,电子商务立法这个事是我参与做的,关于个人信息方面,信通院相关机构有没有做过相关研究,《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各个问题研究过吗,也许你们研究过,如果没有研究我们就迅速推出立法,推出一个立法可能就丧失了一次机会,《电子商务法》立法的时候我就写过文章,但是那时候没有人理我,这是15年、16年的时候,这两年突然之间就热起来了,我觉得我们个人信息保护问题,2012年全国人大的决定,《网络安全法》法律依据是有的,如果没有那么紧急的情况下为什么这么快速的把《个人信息保护法》推出来,谁能告诉我为什么,解决什么现在法律没有解决的问题?谁能给我讲出来。而且我们现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很多程度上参考了国外的制度,谁告诉我研究中国自己的案例,裁判规则是什么,判决是不是都对,为什么是这么判的?我们立法当中对现实当中是怎么总结的?谁做过这个工作?如果没做,我们能不能静下心来把这些工作研究了之后,因为立法不是闹着玩儿的事,我们搞一个立法几代人,第一代人就剩下一个教授,90多岁了,《网络安全法》我非常理解,因为我们过去没有,这个法四年时间通过了我觉得是应该的。但是为什么这么急的要搞《个人信息保护法》呢,我们中国企业,这些互联网企业他们的反馈是什么,反馈当中多少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应对又是什么,这些问题我是建议能够进一步理解。另外立法搞大会,更要开小会,很多人到底是不是专家谁知道呢,你骗了我没关系,把相关制度都立出来之后对整个国家是有影响的,我被骗了,只损害我一个人的利益,如果个人信息保护不适当,导致我们在全球竞争当中,世界前20名互联网企业中国还占有一席之地,如果把全部企业都赶出来了,这是我们要追求的目标吗?我是作为这个领域的从业者非常希望我们这个法律建立的更加科学合理。

(刘春泉: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法学会网络信息法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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